关于启用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以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赣财税〔2009〕7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4月1日起,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正式启用萍乡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系统首先应用于对城区存量住宅交易计税价格的评估。
评估系统启用后,我市纳税人存量房交易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由地税部门征收机关通过与计算机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以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的各项税费。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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