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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居住权” 购买二手房要多一个心眼

2020-5-31 05:57| 发布者: 归巢资讯| 查看: 782| 评论: 0

摘要: 买过二手房的市民都有经验,交易手续比较繁琐,要查询防伪的权属、司法查封、有无抵押等情况。要不就会出现钱给了,房子过不了户的窘境。而就在民法典通过后,买二手房可能还要再增加一个查询项目,这就是“居住权” ...

买过二手房的市民都有经验,交易手续比较繁琐,要查询防伪的权属、司法查封、有无抵押等情况。要不就会出现钱给了,房子过不了户的窘境。而就在民法典通过后,买二手房可能还要再增加一个查询项目,这就是“居住权”。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余钢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此次民法典在物权编中,大家比较关注的有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余钢说此次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还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还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法条。

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这么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余钢介绍,按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一个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还有一个方式就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之前我们在办理一些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离婚后,妻子如果没有房屋所有权,又没有其他住房,一般都是判决居住一段时间后搬出。”余钢告诉记者“居住权”主要是保护了特殊人群的需求。不过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不能对居住的房产进行出租收益和处分。

“居住权”是不得转让和继承的,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余钢提醒新增“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把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甚至就算房屋完成了过户,因为所购买的房屋已经登记了“居住权”,买房者也可能无法入住。

而“居住权”的消灭,是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失。(长江日报记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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