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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女恶意串通一房两卖,合法购房者难求公道

2012-1-2 04:11| 发布者: 归巢资讯| 查看: 2238| 评论: 0|原作者: fkrx3595

摘要: 离婚男女恶意串通一房两卖,合法购房者难求公道发贴人:高志身份证:340304197811011216电话:13965128518)/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居者有其屋,这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想。合肥市瑶海区的居民高志向瑶海区 ...
离婚男女恶意串通一房两卖,合法购房者难求公道发贴人:高志身份证:340304197811011216电话:13965128518)/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居者有其屋,这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想。合肥市瑶海区的居民高志向瑶海区的下岗工人且离婚了的李玉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之后,闹心的事情却接连不断。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离婚了的李玉琴和前夫联手恶意串通玩弄起一房两卖的游戏,高志依照法规诉讼却迟迟得不到公正。

合肥市两家法院,面对高志在苦难的深渊中不可自拔,面对李玉琴和前夫共同导演的丑剧,司法公正的阳光还会照耀在高志的身上吗?

李玉琴和高志03年签定了约定严格的购房合同

高志和李玉琴原本不认识,一切源于李玉琴位于瑶海区繁昌路的房屋需要出卖。

高志也是一个小心谨慎的人,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他知道了李玉琴是离婚了的女人,李玉琴也明确告知她卖给高志的房屋产权和前夫没有任何关系。

这个在2003年9月4日签定的合同是如此约定的:李玉琴将私有的无产权争议的位于合肥市繁昌路2号7幢604室的房屋卖给高志,产权证号以房产证为准,房价为14万元。在签定协议生效之日,高志付定金2万元给辉达房产销售公司,在审查李玉琴作为保证的房屋所有权真实的同时将定金交付给李玉琴;高志和李玉琴到房产局登记前,高志付款7万元给辉达房产销售公司,待辉达公司领到已过户的房产证,即通知李玉琴领取第二次房款;高志申请银行贷款,贷款费用由其负担,并自愿将银行贷款5万元转到辉达公司账户后,李玉琴持高志确认房屋交接完毕通知单到辉达公司领取房款,高志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备齐贷款资料交给辉达公司,并缴齐贷款费用。高志与李玉琴签定完本合同后,应在2003年12月4日内备齐房产交易资料,配合辉达公司到所辖房产局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在违约方面,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失约,另一方有权追究失约方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月500元支付给对方。因该房屋产权证未办下来,李玉琴暂将属于自己的另外一套房产证(产权证号:东字第023680)留于辉达公司作为保证。李玉琴在签定合同成立18个小时之后可到辉达公司领取定金的同时,需提供其01年的法院离婚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再婚的证明,李玉琴保证在离婚后购买该房屋顺利过户……

在执行这份严格的购房合同中,高志于2003年9月4日向辉达公司交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同年10月2日,高志交给李玉琴购房款1万元。就在这天,李玉琴将房屋移交给了高志使用至今。

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份合同严谨到了天衣无缝地步,既保护了高志的利益也保护了李玉琴的利益。关于房屋产权上,李玉琴保证了她出售的房屋和她人没有任何争议,且保证这房屋是她离婚之后购买的,李玉琴也提交了法院的离婚判决文书,她通过辉达公司出售给高志的房屋和前夫没有任何关系。

又有谁能够想到,李玉琴会和他的前夫联手,制造了一房两卖的阴谋,从此将高志拖入法律诉讼的拉锯战中呢?

一对离婚夫妻制造一房两卖的事实

一向善良待人的高志对于居住在产权证尚未到手的房屋中忐忑不安,多次催促李玉琴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辉达公司也多次通过电话催促,李玉琴却找这样那样的理由来推诿,始终未来办理过户。

李玉琴领取了她口口声声说是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屋的产权证是在2004年4月1日,她迟迟没有将这个房产证过户在高志的名下,她利用到手的房产证究竟要做什么呢?

就在高志心如火焚等待房产证到手中,2005年5月8日,李玉琴居然和前夫周虎签定了新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自愿把私有且无产权争议的房产卖给周虎,购买金额也是14万元,交房时间是2005年5月17日。

周虎和李玉琴签定了购房协议,李玉琴自愿出售给周虎的房产恰恰是其出售给高志的这一套,此时的高志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在该房住了一年多的时间了。在高志望穿双眼等待房产证过户到他的名字的一年多时间之后,2005年8月17日,在李玉琴步步配合下,周虎领到了原本应该过户在高志名下的产权证。

高志在无奈之下才通过法院起诉。这对在解除婚姻之后又走在一起是怎样坑害高志呢,她们恶意串通起来筹划一房两卖的游戏是如何导演的呢?

在购买房屋时,周虎就根本没有去看房,也不根据其与李玉琴之间的合同约定要求李玉琴交付房屋。因为高志一直住在此房中,而周虎交付了14万元购房,不亲自看看房屋本来面目,与常理大相径庭。

李玉琴和周虎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周虎对李玉琴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这个条款证明了周虎在和李玉琴签定合同之前是知道前妻在2003年9月4日就将房屋卖给了高志并交付给高志的全盘事实。

2003年9月,李玉琴将房屋卖给了高志,总价为14万元。2004年和2005年,房价高速攀升,而周虎购买李玉琴的房产,价格也才是14万元,单价才1944元,2005年,合肥市同地段房屋的单价攀升到了每平方米5000多元,这不符合李玉琴的追求更大利益,也不符合善意购房人的一般认知行为。周虎以相比实在悬殊的单价购买房屋,应该去探究房屋来源以及相关的真实情况,防止影响自己获得产权。周虎没有这么做,一对离婚了的男女为了坑害高志,两人的串通行为表现得淋漓尽致。

在高志一概不知中,李玉琴将房产证过户到了前夫的名下,在领取房产证的过程中,周虎居然是出具委托书给李玉琴,由其去领取,购房者将最为重要的房产证委托买房人去领取,这一点完全不符合常规。

当然,李玉琴和周虎对房产实际控制在高志手中且高志才是合法的买家心知肚明,于是,他俩在合同中约定也不符合情理:李玉琴保证对要出售的房屋产权清楚,如果发生与李玉琴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李玉琴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而给周虎造成的经济损失,李玉琴负责赔偿。实际上,后来周虎并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玉琴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本不主张对房屋的使用,这也是令人惊讶的表现。

要是周虎和李玉琴买房前原本陌生,我们就不将串通的词汇用在他们的身上。问题上的关键是,这是一对同床共枕14年且有个儿子的老夫老妻,他们离婚之后,面对房价飙升,串通起来导演一房两卖的游戏非常简单,他们所谓的14万元的现金交易一看就是子虚乌有,他们提供不出14万元的银行存款和取款凭证,也提供不出其他相关资金来源证明,串通的行为就无法洗脱。

恶意串通下的一房两卖何时才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叫做恶意串通?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规定,恶意串通的具体表现为表意人与相对人一恶意通谋实施某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从中收益。

恶意串通的特征是什么?

恶意串通有三项特征:第一,当事人双方出于恶意;第二,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第三,当事人之间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一定行为。

在一房两卖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的第十条中规定:后买人明知出卖人的房屋已出卖的情况下仍与出卖人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确定为恶意串通行为。

发誓不准这对在婚姻分道扬镳的男女的恶意串通阴谋得逞的高志相信法院会给他公道,他将李玉琴和周虎告上了瑶海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恶意串通的购房合同无效,责令李玉琴承担房产过户义务,并承担滞纳金和诉讼费等。

瑶海区法院在一审中如此认定:周虎和李玉琴以夫妻名义办理公有住房购买手续,以李玉琴的名义领取房产证,可认定该房屋为他们共同所有,李玉琴将该房屋出售时,未征得周虎同意,固认定为李玉琴无权独自处分公有财产,其对处分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故周虎和李玉琴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

合肥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是这样排除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本案争议的房屋系李玉琴与周虎离婚后出资购买,李玉琴在购房时虽然计算了周虎的工龄,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的精神,该事实不足以认定上述房屋为李玉琴和周虎的共同财产,故李玉琴和高志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在高志提供了大量证剧面前(证明周周虎在购买房屋之前已经知道李玉琴将此房已经卖高志的事实),却做出以周虎对李玉琴出售房屋不知情为由,维持原判。可笑的是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自相矛盾。以上法官无是视国家法律,为保护李玉琴和周虎的非法利益而胡乱判决和不作为,损害了高志的合法利益。

两家法院在恶意串通上轻描淡写的转移了话题,上级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说:鉴于周虎与李玉琴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已履行,李玉琴和高志之间买卖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高志可另案起诉李玉琴违约并主张相关损失。

深受恶意串通之害的高志没有通过法院讨要到房产证,他却遭受了恶人先告状的官司,2006年10月23日周虎以高志侵权为由通过瑶海区法院诉讼,要高志搬出房屋,恢复原状,赔偿他8400元的损失,直到法院审理到执行之前,每月支付他1500元的损失。这次,周虎以为有了一本房产证就可以将高志驱赶出房的目的没有达到。法院判决高志没有侵权的原因有四:第一,高志是依照合同从李玉琴手中取得了房屋居住使用权的;其次,高志与李玉琴所签定的合同被合肥市中院判决确认有效的;其三,造成该纠纷的主要责任人是李玉琴,她一房两卖,对造成纠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四,虽然周虎办理了权属登记,但李玉琴并未完成收回和交付的义务。因此驳回了周虎的诉讼请求。(可笑的是周虎在2009年3月25日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在瑶海法院又立上案了,并且开庭审理了。一事不再理,难道包公故里的法官是不懂法,还是……?)

成功阻击了周虎驱赶出来的高志无法高兴,他开始了看不见希望的上访之路,在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哭诉自己的遭遇,可是没有谁倾听他遭遇离婚夫妻恶意串通坑害导致有房无证的故事。周虎和李玉琴联手恶意串通来实现一房两卖的目的已经实现,这个案例却被法院当了好好先生,受害者有房居住,恶意串通者拥有房产证,咄咄怪事到了今天却找不到依法讲理的地方。

这个案件带来的警示意义就是,在经济面前,敌人也会成为朋友联合起来恶意串通,何况是李玉琴他们是多年的夫妻,周虎和李玉琴的所作所为是不是恶意串通,我们恳请全国法院专家和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一场简单的官司,被曾经举世闻名的包公故里和一直被评为优秀法院的法官(一审法官:杨源、王辉胜王润华和施杨;二审法官:徐艳阳、潘中潮、陆建群和温占敏)搞的8次诉讼至今没得到解决,以上法官你们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责了吗?你们以法判决了吗?你们对工作负责了吗?你们是人民的国家公务人员,你们对人民负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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